(1)凡国家体委批准的1994——1995年度大型体育运动会的承 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本地区销售体育彩票所得 的收益金,由该地区全额留成,全部用作补充大型体育运动会的举 办经费。

(2)其他代理销售体育彩票的地区所得的收益金,其多数 (70%左右)须交给大型体育运动会的承办省(区、市),用作补充大 型体育运动会的举办经费。

收益金由各级体育彩票管理机构的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统 一管理,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并须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 公众监督。地方机构须建立完备的财务会计管理体系,财务从业 人员须经专门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须对体 育彩票的管理和销售进行审计监督。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及有 关经济活动,应接受审计署驻国家体委审计局的抽审和同级政府 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从事体育彩票管理、发行、销售的人员和直接参与体育彩票规 则设计和生产的人员,不得购买体育彩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