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0日自浙江衢州中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涉案冰毒数量达6000余克的案件,其中被告人唐伟某、郑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12月,被告人唐伟某出资6万元购买冰毒287克,让孙施某(已判刑)从四川成都携带至浙江杭州,供其贩卖。2008年12月24日,孙施某在浙江嘉兴被公安机关抓获,携带的287克冰毒被当场扣缴。
      2009年6月至2010年8月间,被告人唐伟某为贩卖毒品分别从四川成都的赖灵某(在逃)、“黑娃”(身份不明)、董云某(在逃)、罗某(在逃)等人处多次购买冰毒共计5953余克。为掩护毒品贩卖,唐伟某还将一支装有64子弹的仿64手枪藏放在住处或随身携带。同一期间,郑某为贩卖毒品多次以每克300至400元左右不等的价格从唐伟某处购买冰毒共计3886余克,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先后支付给唐伟某购毒款共计121.78万余元。
2010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勇某通过银行转账先后支付给被告人郑某15.36万元,以每克450元左右的价格多次从郑某处购买冰毒共计340余克,贩卖给范智某(在逃)、王某(在逃)、陈展某、方某、郑燕某、徐某等人,以及自己吸食和送给魏宝某等人。被告人陈凌某与李勇某系同居关系。在两人同居期间,陈凌某参与了李勇某贩卖冰毒活动,负责冰毒分装及财务管理等。
      2010年6月下旬至8月底,李勇某雇佣被告人徐某为其送冰毒。徐某在李勇某的指使下多次给吸毒人员送冰毒共计20克左右,收回的毒资交给李勇某或陈凌某。李勇某支付给徐某报酬约3000元。2010年8月中旬,被告人吴玲某明知李勇某正在从事贩卖毒品活动,先后二次应李勇某的要求将冰毒从李勇某租住的房间送至某停车场,交给李勇某。二次转交的冰毒数量分别为2.3克、4.5克。衢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伟某武装掩护贩卖冰毒,被告人郑某、李勇某、陈凌某、徐某、吴玲某贩卖冰毒,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唐伟某为武装掩护贩毒而持有枪支,其持有枪支这一轻行为已被武装掩护贩毒的重行为所吸收,应以一罪处罚。在李勇某、陈凌某、徐某、吴玲某的共同犯罪中,李勇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凌某、徐某、吴玲某系从犯,结合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犯罪情节的轻重,分别予以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唐伟某武装掩护贩卖毒品,郑某多次贩卖毒品,均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均是累犯,应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