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山市出台了《昆山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助暂行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15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承担每人每年30元,市级财政承担每人每年10元,个人免缴费。

      新规实施后,按照向大病、重病参保患者倾斜的原则,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抗排异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等3类享受一类特殊病种待遇,年度内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以上,且是昆山户籍的参保患者也将被列为保障对象。

    同时,突破了医保目录、报销范围的限制,可按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确定补助标准,将住院统筹自负、自理费用(报销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的个人先付比例)、医保目录外的自费医疗费用及门诊统筹自负、自理费用等纳入报销基数。上述困难对象2015年度经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及住院自费救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1万元以上的,住院和门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人,实行分段累进比例补偿,补助比例从50%递增至72.5%,封顶10万。

    另外,进行心脏、肺、肝脏、肾脏移植的参保人员,根据其家庭情况,也可获8万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