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小崔去工地做学徒工,结果在一次吊装时不慎触电身亡。小崔父母将小崔的老板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老板说自己的车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来赔偿。保险公司却称,小崔触电身亡不属于交通事故,不能赔偿。

  意外:扶彩钢房时触电身亡

  2011年3月30日,小崔经人介绍到张某处做学徒工,当时口头约定小崔跟随司机赵某做学徒工,工资为每月1000元。

  4月6日21时许,小崔跟随司机赵某出车吊装四个彩钢房,彩钢房吊装到两辆货车上。小崔、赵某开车随着两辆货车一同前往另一现场。

  4月7日1时许,三辆车沿沈北新区蒲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到一处高压线下,由于风太大,刘某货车上的两个彩钢房被吹掉落,一个掉到了蒲河大道路北人行道上,一个掉到蒲河大道路中间。

  吊车司机赵某与学徒工小崔及另两名货车司机一起先将人行道上的彩钢房吊装到货车上。1时20分,在装备吊装第二个彩钢房时,赵某操作吊车,小崔等三人分三个方向帮助把扶彩钢房时,吊车吊臂碰到高压线造成放电,导致小崔触电身亡。

  说法:各说各理都不愿赔偿

  张某所有的吊车,挂靠沈阳某公司。2012年2月,小崔父母到劳动部门申请要求确认小崔与沈阳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驳回。小崔父母不服,先后向区、市两级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1月2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小崔与沈阳某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小崔与张某为雇佣关系。随后,小崔父母将张某起诉到浑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58万余元。

  对此,张某称,自己的吊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进行赔偿。另外,刘某驾驶的货车在行驶过程中没有对彩钢房进行固定,由于风大造成掉落,在没有通知车主的情况下,私自请吊车司机赵某、学徒工小崔等人帮忙,刘某、赵某与小崔之间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应由被帮助者刘某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虽然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小崔系触电身亡,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判决:雇主赔偿学徒工父母20万

  法院审理认为,小崔经人介绍到张某处做学徒工,由张某提供食宿,可认定二人存在劳务关系。小崔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吊车司机赵某操作不当,造成生产事故,小崔因此受伤去世。

  事故发生时,并不是交通事故,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关于张某提出赵某与小崔义务帮助导致伤害的抗辩理由,因小崔系张某所雇用,而且在运载货物途中,将掉落的货物重新装到车上,装卸运输费没有增加,因此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小崔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2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