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日《房屋登记办法》施行前,我市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办证多是只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另一方因房产证上未记载名字而称为“隐性共有人”。目前,房管局登记机构发现,部分因夫妻离婚分割、协议为一方所有的此类房产并未在房管局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法律意义上并未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所以,离婚双方尽快到房管局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并按照离婚协议的分割约定,将原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