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市一名90后小伙,从2014年1月起,骑自行车在龙门多处路段故意与他人的小车相撞,以自己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失为由,索要他人钱财。近日,惠州市龙门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阿雄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调查,2014年1月17日16时许,被害人刘某海驾驶一辆车牌为SK7***的灰色本田小汽车从龙门县龙华镇往龙门县城行驶,途经省道S119线距离龙门县城水西桥约200米时,前面行驶的一辆小汽车减慢速度,当被害人刘某海驾驶小汽车超车后,被告人阿雄骑自行车突然从路边撞向刘某海驾驶的小汽车,然后自己摔倒地上,被害人刘某海见状打电话报警,阿雄即要求不要报警,并以被撞伤身体和被撞坏自行车为由,索要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私了,被害人刘某海等人为图省事,被迫给付被告人阿雄人民币1000元。

2014年1月18日14时20分许,当被告人阿雄正向一辆本田CRV小汽车的车主王某勒索财物时,被正在巡逻伏击的侦查民警当场抓获。

据了解,2014年1月17日至18日,被告人阿雄共三次从路边骑自行车撞分别向三辆行驶的小汽车,并向对方敲诈勒索三次,其中二次既遂、一次未遂累计,共索要人民币22000元。另查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阿雄处扣押现金500元、6800元电路板收据一张、带裂痕的电路板一块、红色自行车一辆、手机二台、帆布塑料小手袋一个。其中,现金5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华。

龙门法院认为,被告人阿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碰瓷”方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给被害人造成心理恐惧或压力的情形下,向对方索取“赔偿”,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该行为既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良好的社会正常秩序,产生了社会危害性,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对其用于作案的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同时,被告人阿雄在侦查阶段对所犯罪行拒不承认,但经过被害人出庭作证和庭审教育后,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龙门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阿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