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混剪好比借鸡下蛋,是已有作品的衍生。权利人当然不愿意,当然受法律保护,当然会侵权。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所以非盈利是基本前提。

《著作权法》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