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有关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广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13日发布了《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细则:其中游戏侵权案件中,关于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判定”明知做出了详细规定。

 

被告未直接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应审查被告对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综合认定被告应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第三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被告仅提供被诉侵权信息的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未从服务对象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且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一般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就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审查认定被告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时,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结合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被告提供的网络技术服务的特点综合判断。

 

第三十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审查】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被诉侵权信息侵犯他人权利的,可根据案件情况认定其应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对于前款规定的“明知或应知”情形,可结合当前技术条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审查判断:

(1)侵权事实是否明显;

(2)被告是否对被诉侵权信息进行选择、编辑、修改和推荐;

(3)被告是否从服务对象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4)被告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是否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5)原告是否发出了准确表述侵权行为或足以定位侵权信息的合格通知;

(6)其他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