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实、合法。

2.广告中使用的画面、形象应当优美、高雅、文明,不得使人产生厌恶、恐怖、痛苦等不良感觉,不得有过分的感官刺激,不得含有性挑逗或性诱惑,不得导致危险或不良行为的发生。

3.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4.信息中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5. 信息中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6.不得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含各种卡通虚拟形象),包括离任或者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作商业促销宣传。不得使用特型演员以扮演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方式发布商业广告。

7.禁止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的内容或类似内容;

8.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要注意依据广告内容、具体语境综合判定是否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

9.禁止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禁止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禁止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禁止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禁止使用妇女模特,不得有损于妇女形象和健康。妇女模特采用裸露内衣的画面以及泳装,应当与宣传的商品和画面的环境相适应。

10. 禁止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12.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13.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14.禁止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15.禁止私聊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骚扰其它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