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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77岁老人骑电动车在省道上被淹死

    一位77岁的老人骑电动车经过S103省道叶县保安镇段时,跌进一处积水40多厘米的水坑内,不幸溺亡。对此,大河报记者昨日联系平顶山市公路管理局获悉,该局已经接到当事人家属的反映,正积极与家属沟通。

    记者实地探查发现,事发地虽是省道,但该路段缺乏维护,大坑连小坑。雨水过后,这些坑就成了“杀人陷阱”。虽然悲剧已经发生多日,但该路段状况依然如前。

    经查看监控录像发现,11月29日中午,老人骑电动三轮车试图慢慢从路西侧通过,结果连人带车翻入一水坑中。老人多次爬起来试图把车开出水坑。但均未成功,最终,老人再次绊倒,侧躺在污水中挣扎了几下,没能再站起来。经老人的家人测量,坑内污水的深度超过40厘米。

    记者查询到,S103省道设计时速为80公里,公路等级为一二级混合路面,而事发路段的设计要求比整体设计还要高许多,为什么还会存在“杀人陷阱”呢?

    对此,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表示,S103省道修建后,养护和管理由省里下拨维护经费,途经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维护。但平顶山市公路管理局养护科一工作人员则称,此处每天过往的重车太多,所以破损严重,虽然养护经费年年下拨,“但执行的是很早以前制定的养护标准,现在原材料价格上涨,养护经费杯水车薪,缺口太大,养护部门平时只能垫垫,保持车辆能通过,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但对于老人溺亡一事,平顶山市公路管理局表示,他们刚刚接到死者家属的反映,正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市公路管理部门已经派人与死者家属沟通解决。同时,S103省道叶县段已经批准在今年10月成立项目部,对该路段进行翻修改造的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中。

        Mi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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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警察回应妻子卖淫被抓:20个避孕套算证据吗

    对话人物:

    翟相波,河南省上蔡县司法局干警,其妻遇抓嫖警察起冲突后被刑拘。

    对话背景:

    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司法局干警翟相波的妻子田菊红,11月12日去看望经营快餐店的朋友陈静,遇到警察抓嫖,被锁定为卖淫嫌疑人。田菊红与警察发生冲突,目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拘。

    陈静说,她因为得罪过人,被举报进行卖淫活动。当天警察来抓嫖时,田菊红拉肚子去卫生间。驻马店市东风派出所所长姜舰说,民警发现田菊红手包里有20多个避孕套,就将其锁定为嫌疑人。田菊红从厕所出来后,对民警破口大骂,拒绝接受检查。

    警方的视频显示,田菊红手持两把菜刀,朝几名男子挥舞,随后被制服。姜舰说,乘车强行带离田菊红时,田菊红踹烂车窗玻璃后跳车,并在大街上脱衣。对峙几分钟后,田菊红又被抬进轿车。

    而田菊红称,她遭到警察恐吓并被喷辣椒水,所以跳车。到派出所后,她遭数人殴打、被喷辣椒水并被皮鞋踩压头。

    警方核实田菊红住过精神病院后,第二天送田菊红到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14日,家属得知田菊红出事住院。当日下午,丈夫翟相波在精神病医院见到田菊红。“19日,精神病医院说要强制出院,我不答应,非要警方给一个说法。11月24日,田菊红就被刑拘了。”翟相波说。

    最新进展

    警方称该女子多次在饭店卖淫

    昨日,驻马店公安局回应称,整个执法活动不存在公安民警打人的问题,现已查明,该女子自2013年8月以来,以每次50-1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在“群仙聚”饭店从事卖淫活动。

    驻马店公安局昨天中午在其官网公布的回应称,田某(女,39岁,河南省上蔡县人)自2013年8月以来,以每次50-1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在“群仙聚”饭店从事卖淫活动。饭店老板陈某(女,55岁,河南省驿城区人)每次从中抽取10-30元,并多次组织容留多名妇女在该饭店内实施卖淫活动。

    事情发生后,根据田某家属的要求,法医人员对田某身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法医鉴定结果为田某身上的伤为“擦挫伤”,并非外力殴打所形成。

    目前,田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11月24日被东风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群仙聚”饭店老板陈某因涉嫌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罪于11月27日被东风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 华商报记者刘苗

    昨日,华商报记者专访了田菊红丈夫翟相波。

    妻子在看守所还穿着病号服

    华商报:你现在收到田菊红的拘留通知书了吗?

    翟相波:没有,派出所说周一就寄出了,但到现在我也没收到,他们可能寄到我老家了吧。罪名是涉嫌妨害公务罪,但不知道会被刑拘多久。

    华商报:她被刑拘后,你有没有委托律师会见?

    翟相波:11月26日,我委托律师到市看守所会见了田菊红,对话的内容按规定不能对我们说,但他告诉我他看到的情况,田菊红精神严重失常,还伴有歇斯底里。因为是从精神病医院直接送往看守所的,见她时她还穿着医院的病号服,自己的衣服不知道去哪了,“群仙聚”老板娘在派出所见到她时,她上身就没穿衣服。因为看守所禁止带个人物品进去,所以我委托律师交了500元,叮嘱狱警给她在里面买衣服穿。

    手包里的避孕套能作卖淫证据吗

    华商报:公安局称,田菊红从去年8月开始从事卖淫活动。你知道这事吗?

    翟相波:因为我没有看到证据、证人,只能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另外,我儿子去年9月去当兵才离开家,之前他们母子一直住在一起,说我爱人8月开始卖淫,我觉得这个时间节点是不可能的。

    华商报:东风派出所所长说,当天在田菊红手包里发现20多个避孕套,因此将她锁定为重要嫌疑人。

    翟相波:20多个避孕套能作为卖淫证据吗?我们没有别的避孕措施,她买的时候我也知道,还说她怎么买了那么多。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还在她手包里放着。

    华商报:田菊红去的那家“群仙聚”饭店你知道吗?老板娘陈静你认识吗?翟相波:那家店离我岳母家50米远。我知道陈静但不熟,田菊红去年认识的。我对我老婆的交友圈不太清楚。警方说她们卖淫,我不知道是不是有这事,但警方确实什么证据都没有。

    妻子和饭店女老板一起卖“安利”

    华商报:田菊红做什么工作?

    翟相波:早些年我还没去县司法局上班时,我俩一起在驻马店开一家小饭馆,一年能挣几万元。2010年,她抑郁、睡不着觉,有些狂躁,在精神病医院住了53天。之后店就关了,专门在家照顾辅导儿子。去年,她认识了陈静,她们一起卖“安利”。

    华商报:你何时知道妻子出事了?

    翟相波:11月14日早上,我还在法院开庭,田菊红的一个朋友打电话告诉我,她被送到医院抢救了,我赶紧赶到驻马店精神病医院,看到她后脑勺一个大包,浑身青一块紫一块,嘴里也烂了,下身也出血,浑身不能动。

    华商报:为什么她12日被抓,你14日才知道?

    翟相波:我们两地分居,我在上蔡县司法局上班,她住在驻马店,我一周才回家一次。警方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但一直没人和我联系。他们说不知道我老婆叫田菊红,只听老板娘叫她“韩燕(音)”,可医院登记单上写的名字就是“田菊红”。我觉得他们是故意隐瞒。

    我不相信警方文明执法

    华商报:整个事件的经过是谁告诉你的?

    翟相波:是陈静和她老公张铁志。那天(14日)下午我见到田菊红后就去找他俩,还拿了手机给他们录像作为证据。他们两人都说,田菊红在饭店里就遭受了拳打脚踢。她身上的伤也能证明。我要求警方提供饭店里的视频、她被带入派出所后的监控视频,至今仍遭到拒绝。驻马店公安局现在说,没有打人,文明执法,我不相信。这太令人生气,别的方面我都可以不反驳,但说没有打人,太可笑。我不想拼个鱼死网破,只要他们道个歉。

    昨天(27日)上午我还去他俩的饭馆,我问他们是不是给警方做了不利于我们的证言,他们说黑的就是黑的,白的就是白的,打人是事实,他们任何时候说法都一样。他们说,警察几乎每天下午带他们“过堂”,一直弄到晚上,笔录他们没看清楚就被要求签字按手印,不按不让走,他们家还有个12岁孩子,每次不管笔录上写的是什么只能签字。今天我再去找他们时,店已经关了,听说陈静也被拘留了,张铁志去外地躲起来了。

    要求异地重新鉴定妻子的伤情

    华商报:驻马店公安局说,法医鉴定田菊红是“擦挫伤”,不是外力殴打形成。

    翟相波:司法鉴定的结果我一直没拿到。我爱人头上的大包、身上的累累伤痕、子宫出血现象,难道这些都是“擦挫伤”?我们要求异地重新鉴定。

    华商报:媒体报道说,精神病医院曾要求田菊红出院,但你不同意。

    翟相波:大约是11月19日,派出所说他们要给田菊红办出院手续,说她病好了,之前都是装的,让我把她接走。如果当时就出院的话,就不会有后面这些麻烦事了。(华商报:为什么不接她走?)她入院三天后精神就失常了,一见到穿制服的人就大哭大叫。在她神志还清醒的时候,她跟我说,必须还她清白,如果此事不给个说法,她就要从驻马店市政府大楼跳楼自杀。她说了这样的话,我不敢接她。当时我们曾想和派出所商量,咱们两家共同在出院手续上签字,我们可以先把她接回去,但将来查明是谁把她变成精神病谁要负责。派出所不愿签字,我们也不能签字,就这样一直拖着。24日上午,田菊红被警方从精神病医院带走,听说审讯了5个小时,当晚派出所民警告诉我她已经被刑拘了。

    华商报:你接下来有什么打算?

    翟相波:根据律师的反馈,我希望申请对田菊红紧急救治。她现在的精神状态已达崩溃边缘。所以,无论依据监所管理相关规定,还是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正在患有严重疾病的被羁押人员,都应当得到及时救治。所以我向驻马店市公安局和东风公安分局提出申请,也把申请书寄给了河南省公安厅,但到现在都没有收到回复。今天我去派出所,他们说田菊红的状态“非常好”。我搞不明白到底怎么回事。

        Mi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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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总被拘半年后案件撤销 撤案决定书近8年后送达

          再过半个多月,距柳玉坤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就要满1年了,但他仍未拿到相应赔偿。

      现年60岁的柳玉坤,已不再是河南昂发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6月,他在总经理任上被以涉嫌贪污罪刑事拘留,半年后,案件撤销。但直到近8年后才得到撤案决定书。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书显示,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向柳玉坤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552.9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返还扣押的房屋所有权证2本等53项证物。决定书落款是2013年12月16日。

      4500多元、53项证物,赔偿为什么拖了快一年?

      撤案决定书8年后才送达

      2001年,柳玉坤在河南昂发实业有限公司任总经理。这是一家有政府背景的企业,1997年由郑州市轩辕陶瓷有限公司与另一家公司成立。前者,是由新郑市商贸局下属一公司与香港一家公司投资注册的。

      柳玉坤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先是新郑市观音寺镇的干部,后在当地玻璃棉厂做厂长,因为懂技术和管理,当上了轩辕陶瓷公司的副总经理、昂发公司的总经理。

      改变在2001年2月发生。郑州中院审理查明,当时,昂发公司有人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举报柳玉坤贪污公司巨额财产。6月,举报信又被投到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6月5日,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柳玉坤涉嫌贪污犯罪线索清楚、具体,决定受理该案并进行初查。

      10天之后,柳玉坤被以涉嫌贪污犯罪刑拘。6月29日,柳玉坤取保候审。

      “7月10日,在我和家属都不知情的情况下,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搜查了我的办公室和住处,还拿走了重要的东西。”柳玉坤说。

      郑州中院查明,7月10日,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取了轩辕陶瓷公司房屋所有权证等物证53项。这其中,包括公司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两本、房屋他项权证原件3本。

      郑州中院认定,当天,新郑市检察院进行搜查时,没有搜查证,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决定书还显示,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已确认53项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

      柳玉坤表示,2004年之后,他前往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直到2009年才返回家乡打听案件结果。他被告知:案件早在2001年就被撤销了。这个时间甚至在他离乡之前。

      郑州中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2001年12月21日,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已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12月29日,柳玉坤被解除取保候审。检方认为柳玉坤没有涉嫌贪污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可是,直到将近8年后,2009年4月27日,撤销案件决定书才送达给了柳玉坤。

      刑拘超出法定羁押期限4天

      2011年4月,柳玉坤以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违法刑事拘留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但是,在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看来,检方的做法并未违规。检方认为,6月15日,检方对柳玉坤立案侦查,当天刑事拘留,6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拘留时间14天,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没有超限,不予支持其赔偿请求。

      2012年1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这一决定。

      对此,柳玉坤并不服气,随后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当年适用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检察院采取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没有证据证明在其案件初查期间,柳玉坤具有自杀、逃跑,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情节。”郑州中院国家赔偿决定书载明,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违反了1979年刑诉法有关规定。

      决定书还显示,根据1979年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也就是说,柳玉坤从2001年6月15日被刑拘,羁押期限应截至6月25日。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卷宗材料中,没有证据证明羁押期限具有延长的特殊情况,故该院延长拘留柳玉坤至2001年6月29日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决定书写道。

      柳玉坤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除此之外,他的53项法律权证至今没有归还。

      记者在柳玉坤提供的2001年7月10日“提取笔录”中看到,53项权证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财产抵押协议、营业执照、合同、检验报告等内容。

      对此,郑州中院查明,2001年7月10日,新郑市检察院提取物品时,在场人有昂发公司副总经理等4人,当日提取的物品已发还给4人。2009年4月2日,轩辕陶瓷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其中的5本权证原件移交至新郑市商贸局。次年2月,该局移交给新郑市政府工作组。

      决定书明确显示:“因该扣押物品系从柳玉坤处提取,依据法律规定,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退还原主即柳玉坤本人。”

      国家赔偿至今没有执行

      人身自由赔偿金2552.9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返还扣押的53项证物——2013年12月16日,柳玉坤等来了郑州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柳玉坤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关于4500多元的赔偿金、抚慰金,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曾表示要付给他,但是他不愿意接受,“因为检察院不把53项物证还给我”。

      记者注意到,53项物证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河南龙昊瓷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等,另一部分是轩辕陶瓷公司、昂发实业公司的有关权证。

      “我现在还是龙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昊公司的权证理应都还给我。”柳玉坤称。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注册于200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

      “我不是轩辕、昂发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但按照决定书,这部分的东西也应该先退还给我本人,再由我转交给现在的法定代表人,这是程序问题。”柳玉坤称。

      为什么53项证物仍然没有归还,其中有什么困难?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控申科有关负责人在电话中表示,这件事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说清的,建议记者通过宣传部门联系采访。

        Mi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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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民警妻子被警方抓嫖 官方:确实涉嫌卖淫

        连日来,关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司法局民警妻子带20多避孕套被抓嫖警察刑拘”的舆情事件广受关注,11月28日,驻马店公安局针对此事公开发出“回复”,称此案是规范、正常的执法活动,不存在报道中的民警“打人”等情况,而是部分报道中的“专业术语的使用不规范、有偏向性”,使“正当执法行为变味儿”,引发网友误会。

      记者注意到,该“回复”共分6个方面,针对网友热议的关键点进行了回复,其中重点是对网友热议的一些公安工作专用术语进行了辨析。如田某是“受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民警是“抓嫖”还是“依法履行职责”、针对田某踢打时民警“合理使用催泪喷射器”而非“喷辣椒水”等问题,一一做了详细回复。

      另外,记者还从驻马店市公安局了解到,此案件中的关键点——“田某是否涉嫌卖淫”结果也已确定,据目前证据显示,田某确实存在涉嫌卖淫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涉嫌卖淫原属于治安管理范畴,达不到“刑事拘留”标准,而田某遇到警方后做出的跺烂警车玻璃、闹事脱衣等过激行为,使自己最终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刑拘。(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附:

      群仙聚饭店涉嫌容留妇女卖淫被查处

      田某涉嫌妨害公务被依法刑事拘留

      近日,我市发生一起因查处妇女涉嫌卖淫而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有媒体以《司法局干部妻子带20多避孕套被抓嫖警察刑拘》进行了报道,我们注意到,报道中有些专业术语的使用不规范、有偏向性,使我局治安支队和东风派出所民警的正当执法行为 “变味儿”,这些词语含义的混淆,引起网民热议,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不便。

      事件发生后,驻马店市公安局高度重视,首先确立了感谢媒体对我市公安工作关注的基本态度,并立即以最诚恳的态度、实事求是的精神,对报道中提到的所谓暴力执法等问题一一进行调查核实,现对网友、社会各界关注此案的“误解点”进行正式回应:

      一、关于报道中提到田某是“受害人”问题

      现已查明,田某(女,39岁,河南省上蔡县人),自2013年8月以来,以每次50-1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在“群仙聚”饭店从事卖淫活动。饭店老板陈某(女,55岁,河南省驿城区人)每次从中抽取10-30元,并多次组织容留多名妇女在该饭店内实施卖淫活动。

      田某的卖淫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相关规定,称谓应为违法行为人。其以暴力手段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刑事犯罪,田某根本不能被称之为“受害人”,称谓应为犯罪嫌疑人。

      二、关于报道称民警“抓嫖”问题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会同辖区东风派出所共同对涉嫌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的“群仙聚”饭店依法进行检查,民警进入饭店后首先出示警官证,表明身份,程序合法。对于报道中提到“抓嫖”一词,我们认为,这不是一个规范用词,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行为,属于依法履行职责。

      三、关于报道中称陈某的饭店因为“得罪过人”被人举报问题

      今年以来,驻马店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先后接到多名群众举报“群仙聚”饭店有妇女卖淫,市公安局控申接待大厅也有群众携带举报材料实名反映“群仙聚”饭店卖淫窝点问题。正是由于群众对该问题反映强烈,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才会同辖区的东风派出所民警对该饭店依法进行检查。

      我们认为,报道中提到的“群仙聚”饭店“得罪人”的情况,不能掩盖其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事实,另外,田某确实存在卖淫行为,公安机关对该卖淫窝点依法查处属正常执法行为,不存在任何瑕疵。

      四、关于反映公安民警打人使“田某倒卧在地毫无反抗能力”问题

      11月12日中午,因田某拒不配合检查,辱骂执法民警,将现场1名民警脸部抓伤、另1名民警手部抓伤,且持两把菜刀向执法民警挥舞。民警现场依法对其传唤,要求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事情发生后,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已迅速对公安民警的执法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从核查的情况看,整个执法活动不存在公安民警打人的问题。

      五、关于喷辣椒水问题

      据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显示,在带离田某途中,其在警车内又踢又打,将警车一块玻璃跺烂,车门踢开,然后翻滚到车下,在大街上把衣服脱光,情绪狂燥,路面巡逻民警在协助制服田某过程中,使用催泪喷射器对田某进行控制,符合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田某身上受伤的问题

      事情发生后,根据田某家属的要求,法医人员对田某身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法医鉴定结果为田某身上的伤为“擦挫伤”,并非外力殴打所形成。

      目前,田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11月24日被东风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群仙聚”饭店老板陈某因涉嫌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罪于11月27日被东风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驻马店市公安局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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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一老人在法院坠楼 两儿子因故意伤害被判刑

           二七区法院回应“老人坠楼事件”

      老人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两被告的父亲

      事发前并无异常举动 二七区已成立联合调查组

      “二七区法院内有个老人从办公楼四楼坠下死亡……”昨天下午,微博等媒体不断有人议论当天上午二七区法院内的“坠楼事件”,很多网站也纷纷转载这一事件。老人为何要跳楼?昨晚7点20分,二七区法院的网站和二七区法院官方微博发布了坠楼事件的“说明”。

      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李钟鸣

      事件

      法院内一老人坠楼

      据一些网站转载说,昨天上午10点多,二七区法院内发生一起人员坠楼事件,坠楼者当场死亡。

      坠楼者为一老年人,男性,从该院办公楼四楼坠下后当场死亡。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

      说明

      两个儿子因故意伤害被判刑

      昨晚7点20分,二七区法院官方微博及二七区法院网站发布坠楼事件的“说明”。

      该“说明”提到事发时间是昨天上午10时22分许。

      经查,坠楼人叫肖玉林,男,62岁,河南方城县人,系二七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告人肖磊、肖海涛的父亲。被告人肖磊(曾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肖海涛(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系兄弟关系。

      2013年11月9日,二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冲突,致被害人李某轻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磊、肖海涛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磊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判处被告人肖海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事发前老人未与任何法院工作人员接触

      法院监控录像显示,昨天上午9时47分,肖玉林来到二七法院,其持身份证经登记、安检后进入法院,进院后在审判区走廊内来回走动,并无异常举动,也未与任何法院工作人员接触,10时22分许,肖玉林从法院办公楼审判区四楼西边窗户处坠楼。

      事件发生后,二七区法院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经救护人员确认,坠楼者肖玉林不幸死亡。

      公安机关当即对坠楼现场及死者进行勘验、检查。目前,二七区委已经组成由区政法委牵头,纪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发布,欢迎广大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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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货车夫妻因超载被罚服毒自杀续:买车欠下40多万

     11月24日下午2时40分左右,在河南省310国道民权县超限检测站,要求不卸货放车被拒绝后,河南永城籍货车车主张高兴与妻子侯燕喝农药自杀。两人被送往民权县人民医院,张高兴经抢救无效死亡,侯燕已脱离生命危险。因超限被查扣的货车经检测,超限率为107%。

       >>官方通报

      超载107%被要求卸货放车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政府昨天下午发布公告称,9月27日下午2时左右,车牌号为豫N77607货车行驶至310国道民权县罗庄超限检测站时,强行闯卡。被执法人员拦停后,经检测称重,该车货总重为114040公斤,超限率为107%,属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司机李红磊在超限检测单上签字确认并按有手印,但没接受处理并锁上车门自行离开。

      时隔7天后,货车车主张高兴电话联系超限检测站,要求不按规定卸货放车,被超限检测站拒绝。之后,民权超限检测站与张高兴联系,要求其到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但张一直不接受卸货处理。

      交涉未果夫妻自杀丈夫身亡

      公告称,11月24日,张高兴与其妻子侯燕及古继伟(现聘司机)到民权县罗庄超限检测站进行交涉,再次要求不卸货放车。超限检测站则要求按规定先卸货,再进行处罚。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张高兴夫妻一同离开了检测站房,随后在超限检测站检测辅道旁拿出随身携带的农药喝下。

      民权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120急救中心收到消息后立即前去处置,将喝农药者张高兴、侯燕送医院救治。张高兴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妻侯燕经抢救,已经脱离生命危险。

      商丘市委、市政府,省交通厅有关领导在民权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陪同下,到医院对救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全力救助并做好善后安抚工作。

      >>朋友讲述

      欠40多万无力承担损失

      张高兴的朋友张先生说,张高兴的车不仅涉嫌超载,还涉嫌改造车型,所以当时超限检测站开出了一张3万多元的罚单。但张高兴自杀的原因并不是3万多元的罚款。

      张先生说,如果按照超限检测站的要求卸货放车,那么车上价值十几万的煤炭都需要由张高兴支付。他介绍,煤炭装车运输时,煤炭厂会在车上贴封条,对接电厂必须看到封条未动才会收货。张高兴的车被要求卸货,必然需要拆除封条,这样十几万的煤炭只能张高兴自己买单。之前张高兴为了买车,已经欠下了40多万的外债,每月要还贷1万多,实在无力支付这车煤炭的十几万货款。张高兴在与超限检测站交涉时,多次请求“只罚款不卸货”,甚至提出过提高罚款。

      张先生说,做张高兴这一行的货车没有不超载的,否则他们根本无利可图。在不走高速公路的前提下,超载一吨才有50多元的利润。前几个月的时候,超限检测站的检查很松;不知道为什么最近突然严格了起来。

      对于张先生的说法,民权县党委宣传部新闻科张科长说,民权县委、县政府已经成立了调查工作组,分头赶赴罗庄超限检测站开展工作,对涉及人员展开调查,对有关材料进行了取证、封存。目前,事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不便透露更多细节。

      据悉,河南省交通运输厅24日夜已派员赶赴民权参与调查。

      >>链接·永城车主服毒事件

      一年前的11月14日,河南永城就曾发生过类似的车主服毒事件,一货车女车主因不堪忍受超载罚款服毒自杀,最终经抢救出院。“11·14”事件被认定为典型的公路“三乱”案件,反映出交通运输管理中长期存在的以罚代管和体制机制弊端形成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Mi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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